中國的“鋼鐵俠”——2015版軸承鋼鐵政策【中國軸承網】
十年時間過去,中國軸承鋼鐵產業的發展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國內軸承企業與鋼廠的成本和質量優勢開始顯現,開放國內市場也將有利于我國企業走出去收購和參股它國的軸承廠、鋼廠、礦山,減少政治阻力。如2010年鞍鋼進軍美國市場,但這一計劃同樣遭遇了美國有關方面和同行設置的重重障礙,最終鞍鋼在美國項目的占股降至14%。
中軸網了解到,我國化解鋼鐵軸承產能政策,大體上經歷了從淘汰落后產能,再到化解過剩產能的轉變。不同階段,出臺有針對性的治理政策。分別在98年亞洲金融[-0.89%]危機和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后,我國政府重拳治理軸承產能過剩,基本落腳點在淘汰落后產能,重拳出擊小高爐。隨著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穩步推進,落后產能占比已經下降。根據工信部調查,到2013年年底,我國400立方米以下高爐的產能比例已降至4.7%。但隨著近年的項目投產,催生了產能過高釋放,我國再啟艱難的去鋼鐵產能化工作,就必須轉換思路,鼓勵企業置換現有產能,由淘汰落后產能轉向過剩產能。由此,2013年10月國務院確定鋼鐵為五大過剩產能行業之一,從行政審批、工業用地、信貸等方面加以抑制。再到2015版政策提出了建立企業退出機制,“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完善鋼鐵企業落后產能退出機制,有效化解鋼鐵產能過剩矛盾。”
治理過剩產能的措施也在轉變,淡化行政手段,重點發揮市場作用。如2009年左右分別發布了《鋼鐵兼并重組條例》草案和《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最終都無疾而終,并未落實。最終,中央政府開始重點運用市場化手段。工信部開始用類似備案制的管理方式,制定《鋼鐵行業規范條件》,在2014年11月25日,工信部公布了第三批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三批累計公告了305家規范企業名單,其余未納入的產能不得不淘汰或升級,也面臨著差別電價和懲罰性水價。目前,2015版政策強調產能置換,要求“2017年底之前,新(改、擴)建煉鐵、煉鋼項目嚴格按照《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程序及要求,制定置換方案,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嚴控新增產能”。
軸承行業的良性發展,離不開社會法律框架的逐步完善,尤其2015年實施《環境保護法》,在懲罰力度、監管手段等方面,將促進軸承行業的綠色發展。懲罰力度加大。軸承行業的環保設施(布袋除塵)運行費用每噸一百元以上,低負荷運轉或關停環保設備,一個中等規模軸承企業可每年減少支出數千萬元。以往只能簡單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新環保法按日計罰,上不封頂,從制度設計上堵住漏洞,從而形成對企業偷排污染的強大震懾力。2015年新環保法生效的兩個月內,案件最高罰款數額達到190萬元,且行政干預加強,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而且,監管手段開始齊全。隨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的發展,可以實施環保和耗能的自動監控,從而在手段上保障除塵、脫硫等環保設施的實時開啟。在軟硬件條件具備基礎上,2015版政策強調“建立鋼鐵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機制”,軸承、鋼鐵企業應及時公開自行監測和污染物排放相關信息,定期編寫和發布企業環境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第三方環保監測、信息通報制度。
此外,也將提高環保執法的力度,2015年,政府著力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重要內容,對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領導干部實行責任追究,中組部開始牽頭起草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
今年3月,發改委公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進一步放開一般制造業,允許外資對國內鋼鐵企業的控股。此前,我國將軸承鋼鐵行業定位為戰略行業,2005年的《鋼鐵產業發展政策》原則上不允許外資控股中國鋼鐵企業。如2005年時,米塔爾鋼鐵公司斥資26億元收購華菱鋼鐵[0.65% 資金 研報]的股權,最終米塔爾減持了華菱的股權。目前看,日本新日鐵、韓國浦項、德國蒂森克虜伯等國際鋼廠采取參股形式,組建板材,為其母國在華的汽車等合資公司提供原材料。
2015版軸承鋼鐵政策中提出,鼓勵外資參與國內軸、鋼鐵企業的兼并重組,這反映出未來我國市場逐步開放,中國軸承鋼鐵產業鏈高度成熟,基礎設施完善,良好的發展環境將吸引外資軸鋼廠尋求差異化建廠,同時更有利于我國軸承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尤其開拓印度、越南等南亞及東南亞的新興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