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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發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獨立性存在缺陷
(一)人員獨立性問題
1、公司總經理自2009年2月起在控股股東成都發動機(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成發集團)處領薪,未在公司領薪。
2、成發集團直接向公司發文推薦任命副總經理。
3、公司向子公司中航工業哈爾濱軸承有限公司(簡稱中航哈軸)推薦的董事主要來自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上級公司,公司缺乏實際控制力。
(二)機構獨立性問題。原成發集團安全環保部等7個部門自2011年5月隨公司非公開發行收購資產并入公司后,仍繼續承擔了成發集團的相應管理職能。
(三)業務獨立性問題。公司基建技改維修方面涉及中航工業6S管理相關事項均由成發集團統一規劃部署。
上述情形不符合《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第八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及二十六條、《關于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兼職的通知》第二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2.3條等規定。
二、公司治理不規范,內部控制存在風險
(一)董事、監事到期未改選。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截止2011年11月仍未改選。
(二)董事會程序存在瑕疵。公司董事會會議通知時間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時限,董事會會議未出席董事委托書未載明對各項提案的簡要意見、表決意向及有效期限。
(三)總經理長期未在公司實際履職。公司總經理自2009年9月起授權常務副經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未在公司實際履職。
(四)內部控制不到位。
1、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未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2、公司《合同授權管理辦法》未明確規定常規授權審批單筆限額及授權范圍,合同審批存在控制風險。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第四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議事示范規則》第十二條和《公司章程》等規定。
三、關聯方資金往來及關聯交易不規范
(一)中航哈軸第二大股東以預收股利款方式占用資金。中航哈軸進入成發科技前曾以預付股利款的名義支付第二大股東哈爾濱軸承制造有限公司(簡稱哈軸制造)1500萬元。公司收購中航哈軸后未及時收回該筆資金,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上述行為不符合《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二)向成發集團出租房產的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公司將118號部分辦公樓出租給成發集團使用,年租金174萬元,租期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該關聯交易未按《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審議決策程序。
上述行為不符合《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第十二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四、收入確認不完整
公司未確認向成發集團出租118號部分辦公樓的租賃收入,財務報告數據不完整。
上述行為不符合《會計法》第十條、二十五條和《企業會計準則》第五條、十二條、三十二條規定。
現要求你公司按照證券法律法規和規則,強化公司獨立性,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合法權益。并在
1、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不得干預上市公司獨立運作,確保上市公司在人員、機構和業務等方面獨立運作。
2、完善公司治理。盡快完成董事會、監事會換屆工作。完善董事會召集程序和未出席董事委托書內容。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忠實、誠信、勤勉的履行職責。
3、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內部控制。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規定和證監會部署,做好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實施工作。
4、規范關聯交易,清理并收回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
5、加強和改進財務會計工作,對會計差錯進行調整。
你公司應當在
公司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的以上決定高度重視,公司將組織盡快逐條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和整改方案,并在經董事會審批后予以落實。
特此公告。
四川成發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