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類商品除適用第一條的要求外,還需要適用以下條款:
(一)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以下語言或者標示用語,包括但不限于:祖傳、抑制、神丹、神仙、秘制、強力、神效、復方、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療效、防治、防癌、抗癌、腫瘤、增高、益智、各種疾病名稱等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二)食品類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國家免檢產品字樣、圖案,如下圖:
(三)廣告不得使用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食品具有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例子:對......疾病有預防和治療的作用;具有加強和調節心肌、擴張血管,增加冠脈血流量,改善心臟活力,降低血壓膽固醇,軟化血管等作用......、抗腫瘤......、讓腫瘤患者走向康復......等。
(四)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五)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為保健食品功能范圍,未取得保健食品批號,不能使用下列詞語及同義詞:
(1)增強免疫力;(2)輔助降血脂;(3)輔助降血糖;(4)抗氧化;(5)緩解視疲勞;(6)輔助改善記憶;(7)促進排鉛;(8)清咽;(9)輔助降血壓;(10)改善睡眠;(11)促進泌乳;(12)緩解體力疲勞;(13)提高缺氧耐受力;(14)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15)減肥;(16)改善生長發育;(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營養性貧血;(19)對化學性肝損傷的輔助保護作用;(20)祛痤瘡;(21)祛黃褐斑;(22)改善皮膚水份;(23)改善皮膚油份;(24)調節腸道菌群;(25)促進消化;(26)通便;(27)對胃黏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六)保健食品不得進行以下宣傳: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3)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4)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5)利用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三、化妝品類商品除適用第一條的要求外,還需適用以下要求:
(一)化妝品除不能使用第一條第1點的絕對化用語,還不能使用以下詞匯,包括但不限于:抗菌、抑菌、除菌、滅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脫敏、斑立凈、無斑、祛疤、生發、毛發再生、止脫、溶脂、吸脂、瘦身、瘦臉、瘦腿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處方、藥方、藥用、藥物、醫療、治療、妊娠紋、各類皮膚病名稱等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的;
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強、最新創造、最新發明、純天然制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的;
(二)化妝品廣告不得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
例子:肌膚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跡般呈現亮白光彩等語句。
(三)化妝品名稱、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不得有虛假夸大;
(四)化妝品廣告不得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
(五)化妝品不得以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用誤解其效用;
例子:刊用消費者數人的對比照片來說明產品療效;引述XXX教授、專家的介紹,以教授、專家的名義使人誤信效用。
禁用語句和圖案是中軸網法務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總結得出,因漢語在不同的語境中詞義的多樣性,禁用語本身無法窮盡,仍需在實踐中以相關法律、規則為依據,結合個案具體判斷。
(一)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以下語言或者標示用語,包括但不限于:祖傳、抑制、神丹、神仙、秘制、強力、神效、復方、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療效、防治、防癌、抗癌、腫瘤、增高、益智、各種疾病名稱等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二)食品類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國家免檢產品字樣、圖案,如下圖:
(三)廣告不得使用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食品具有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例子:對......疾病有預防和治療的作用;具有加強和調節心肌、擴張血管,增加冠脈血流量,改善心臟活力,降低血壓膽固醇,軟化血管等作用......、抗腫瘤......、讓腫瘤患者走向康復......等。
(四)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五)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為保健食品功能范圍,未取得保健食品批號,不能使用下列詞語及同義詞:
(1)增強免疫力;(2)輔助降血脂;(3)輔助降血糖;(4)抗氧化;(5)緩解視疲勞;(6)輔助改善記憶;(7)促進排鉛;(8)清咽;(9)輔助降血壓;(10)改善睡眠;(11)促進泌乳;(12)緩解體力疲勞;(13)提高缺氧耐受力;(14)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15)減肥;(16)改善生長發育;(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營養性貧血;(19)對化學性肝損傷的輔助保護作用;(20)祛痤瘡;(21)祛黃褐斑;(22)改善皮膚水份;(23)改善皮膚油份;(24)調節腸道菌群;(25)促進消化;(26)通便;(27)對胃黏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六)保健食品不得進行以下宣傳: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3)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4)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5)利用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三、化妝品類商品除適用第一條的要求外,還需適用以下要求:
(一)化妝品除不能使用第一條第1點的絕對化用語,還不能使用以下詞匯,包括但不限于:抗菌、抑菌、除菌、滅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脫敏、斑立凈、無斑、祛疤、生發、毛發再生、止脫、溶脂、吸脂、瘦身、瘦臉、瘦腿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處方、藥方、藥用、藥物、醫療、治療、妊娠紋、各類皮膚病名稱等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的;
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強、最新創造、最新發明、純天然制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的;
(二)化妝品廣告不得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
例子:肌膚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跡般呈現亮白光彩等語句。
(三)化妝品名稱、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不得有虛假夸大;
(四)化妝品廣告不得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
(五)化妝品不得以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用誤解其效用;
例子:刊用消費者數人的對比照片來說明產品療效;引述XXX教授、專家的介紹,以教授、專家的名義使人誤信效用。
禁用語句和圖案是中軸網法務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總結得出,因漢語在不同的語境中詞義的多樣性,禁用語本身無法窮盡,仍需在實踐中以相關法律、規則為依據,結合個案具體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