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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賣家必知的加工貿易知識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4-12  瀏覽次數:346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加工貿易順應國際分工的發展趨勢,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已成為對外貿易的“半壁江山”和主要貿易方式之一,在吸納就業、促進技術進步、優化產業結構、密切內地與臺港澳經貿關系以及實現區域經濟發展等方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關于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具體規定如下:
       東部地區(北京、上海、天津、遼寧、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和廣東,其他的省市則為中西部地區)現有企業可以繼續從事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但須按規定繳納臺賬保證金。
       東部地區在公告發布之日( 2007年7月23日)后獲得外貿權的新設立企業,不能從事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可以從事非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
       東部地區已承接過委托加工,但不具有外貿權的加工企業,在公告發布之后三個月內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并在公告發布之后規定時間內取得了本企業外貿權的,不視為新設立企業,可以開展限制類和非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但無論是否獲得外貿權,該類企業均可繼續承接委托加工業務。
       加工貿易在其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弊端和不協調之處。諸如,由于處在國際分工產業鏈的低端,我國加工貿易基本上是貼牌生產,技術含量和附加值較低,增長數量與增長質量不平衡,由于交通成本等原因,加工貿易企業在區域發展上還不平衡;由于粗放型生產,一些加工貿易產品生產與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不平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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