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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信用證項下貿易融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4-13  瀏覽次數:366

(一)授信開證
1、定義
首先介紹一下什么是授信額度。授信額度是銀行為客戶核定的短期授信業務的存量管理指標,只要授信余額不超過對應的業務品種指標,無論累計發放金額和發放次數為多少,企業均可便捷地循環使用銀行的短期授信資金,以滿足其對金融服務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
授信開證就是指企業在其授信額度內,在符合開證銀行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免交或繳存相應比例的保證金開立信用證。
授信開證的特點在于,客戶可以充分利用銀行信譽,無須現款,減少資金占用,更合理有效地運用資金。同時,由于授信額度具有可以循環使用的特點,申請人在辦理開證業務時還可以免去銀行內部為控制風險而設定的繁雜的審批流程。在信用證業務實務中,銀行對一些資信較好、有一定償債能力的進口商,免除部分或全部保證金為其開立信用證。雖然銀行在此時沒有向開證申請人提供資金支持,但由于減免了保證金,從而減輕了申請人的資金壓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授信開證實際上是開證銀行為進口商提供的一種作為信用支出的保證,因此它也是一種融資便利。
2、辦理流程
信用證申請人要辦理授信開證,應首先根據開證銀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向開證銀行申請相應的授信額度,這些資料通常包括公司章程、財務報表等,用以證明申請人的資質及還款能力,除部分信譽卓著的申請人外,多數申請人還會被要求辦理相應的抵押/質押等擔保手續;申請人在授信額度內向開證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可根據銀行的有關規定免交或繳存相應比例的保證金;信用證到單后,申請人于付款前備足資金支付信用證款項。
3、風險防范
銀行辦理授信開證所面臨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對客戶信用風險審查不嚴,擔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實不足。如果銀行內部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員專業水平不高、責任心不強等,可能導致授信審批環節出現道德風險或操作性風險。
(2)貿易背景不真實。信用證業務如果不是基于真實的貿易背景,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義,因為銀行都是根據貿易背景來為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的。進口商利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只處理單據的特點,偽造貿易合同、單據等進行欺詐,會給銀行帶來資金和信用方面的損失。
(3)不能有效地控制貨權。如果信用證要求的運輸單據不是全套物權憑證或開證行不掌握全部貨權,如1/3海運提單直接寄給申請人且不需要銀行背書轉讓申請人即可直接提貨,銀行喪失了貨權,對于付款的資金來源就失去了一項保證。
(4)申請人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發生變化導致付款時無力償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銀行針對授信開證的風險應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控制內部流程。首先,應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規范操作規程并嚴格遵循有關制度進行操作。其次,科學的評審方式和內部流程管理也可在較大程度上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此外,建立專業化較強和技術水平較高的專家隊伍,設立較高水準的信息系統和內部監控系統,也是銀行對貿易融資業務進行風險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措施。
(2)明確審查內容,落實有效擔保。開證行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信用狀況以及行業及市場環境進行詳細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資料,同事應落實資產抵押、信用擔?;虿糠直WC金。
(3)嚴格審查信用證條款,控制貨權。對于信用證要求非全套物權單據或非物權運輸單據的情況,開證行應嚴格審查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并有戲落實銀行對貨物的所有權,如全套提單通過銀行提交或非全套物權單據要經銀行背書或授權申請人方可提貨等。這樣,當申請人不能按時辦理相關付款、承兌手續時,開證行一旦進行了墊付還可以通過處置貨物來得到補償,減少損失。
(4)加強后期管理,跟蹤貿易進程,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信用證開出后開證行應對申請人的資信狀況、貨物的銷售情況及企業的應收賬款明細等進行動態跟蹤,及早發現及規避風險隱患,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如要求申請人追加保證金等。
(5)拒絕辦理授信開證的情況。對于授信額度不足、以往辦理信用證業務中有不良記錄、生產經營已出現重大問題或潛在危機的企業,銀行應拒絕為其辦理授信開證。
(二)提單背書
1、定義
提單背書是指信用證開證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在收到以開證行為抬頭的正本物權憑證時背書給開證申請人憑以辦理提貨手續的行為。
海運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舉足輕重。提單按收貨人抬頭不同可分為記名提單和不記名提單兩類,對不記名提單的背書使得這類提單可以流通轉讓,充分體現了提單的物權憑證作用。這里所講的提單背書,僅指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規定以其自身的指定人為抬頭人,即做成“to  order  of  issuing  bank”,開證行收到提單后背書轉讓給申請人,申請人憑以向船公司提貨。
2、辦理流程
申請人在對信用證單據進行承付前申請辦理提單背書業務,通常是因為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應將全套正本提單中的一份直接寄給信用證申請人,使其可以在收到通過銀行提交的單據前先行提貨,但提單的收貨人為開證行。
(1)申請人申請辦理提單背書時應向開證行提交如下文件:
提單背書申請書。申請書中申請人應承諾如來單中存在任何不符點或因先行提貨發生任何貿易糾紛,不得向銀行提出拒付與該筆提貨相應的信用證款項或其他對銀行不利的主張和要求。
信用證項下以開證行為抬頭的正本海運提單。
信用證項下商業發票正本或復印件。
承運公司或其代理發出的到貨通知或其他能夠表明貨物已經或即將到港的證明。
開證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2)開證收到申請人要求辦理提單背書的申請后應仔細審核申請人所提供的各種文件,落實有效擔保措施,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繳存相應的保證金,然后對提單進行背書。
(3)申請人憑背書后的提單向船公司提貨,并在收到開證行關于正本單據的提示后對單據進行承付。
3、風險防范
銀行辦理提單背書業務所面臨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一下幾方面:
(1)貿易背景不真實;
(2)客戶信用風險審查不嚴,擔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實不足;
(3)到單存在不符點。
銀行針對提單背書的風險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規范操作規程并嚴格遵循有關制度進行操作。
(2)落實有效擔保。提單一經背書后即成為申請人憑以提貨的有效文件,開證行也因此喪失了對貨物的控制權,因此開證行必須落實資產抵押、信用擔?;蛉~保證金,必須要求申請人出具相應格式的信托收據,具體說明在贖單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并負責賠償銀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損失。同時在對提單進行背書后,開證行應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制約。
(3)提單背書僅限于本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的商品的提貨,并逐筆申請,逐筆審核,逐筆辦理。
(4)嚴格約定申請人不得拒付。在辦理提單背書前,開證行應要求申請人書面承諾對于寄來的單據,無論其是否存在不符點,均同意付款或承兌。開證行如根據申請人所提示的單據審出不符點,申請人應表示接受不符點并同意付款或承兌,否則不予辦理提單背書。
(5)嚴格審查申請人的資格。開證行應重視申請人的一貫做法,對信譽較好的老客戶也不可過分掉以輕心,要隨時關注其業務變化,并設立風險控制底線;對不知底細或信譽不良的客戶更要嚴格遵守操作規定,密切關注,嚴格把關,對已產生疑問的業務應拒絕辦理提單背書,以免卷入貿易糾紛或被欺騙。
(三)提貨擔保
1、定義
提貨擔保業務是指銀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在貨物先于物權憑證到達目的地時,為其向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出具承擔先行放貨責任的保證性文件的行為。
從提貨擔保的實踐來看,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銀行對船公司所作出的一種保證行為,即如果進口方最終不能提供正本提單,銀行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2)作出擔保的銀行通常是信用證的開證行。
(3)擔保的對象僅限于信用證項下的提貨。
(4)提貨擔保項下銀行的擔保責任具有無限責任的特點,當提貨擔保項下發生索賠時,由于賠償責任包括但不僅限于貨物本身,開證行賠付的金額可能比單據金額要多。
(5)擔保期具有不確定性,擔保責任在以正本提單換回提貨擔保時解除。
2、辦理流程
辦理提貨擔保業務的前提應該是信用證要求全套正本提單交開證行或雖不是全套正本但是提單以開證行為收貨人,須經開證行背書后方可向船公司提貨。
(1)開證申請人需以自身名義向開證行申請辦理提貨擔保業務,申請時應向銀行提交如下文件:
提貨擔保申請書。申請書中申請人應承諾如來單中存在任何不符點或因先行提貨發生任何貿易糾紛,不得向銀行提出拒付該筆提貨擔保相應的信用證款項或其他對銀行不利的主張和要求,并在收到正本提單后及時換回提貨擔保書退還開證行。
信用證項下正本提單的復印件。
信用證項下商業發展發票正本或復印件。
承運公司或其代理發出的到貨通知或其他能夠表明貨物已經或即將到港的證明。
開證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2)開證行收到申請人要求辦理提貨擔保的申請后應仔細審核申請人所提供的各種文件,落實有效擔保措施,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繳存相應的保證金,然后為申請人出具提貨擔保書。
(3)申請人憑提貨擔保向船公司提貨。
(4)開證行收到正本提單后憑申請人的付款或承兌放單給申請人。
(5)申請人用正本提單向船公司換回正本提貨擔保書退還開證行。
(6)開證行解除提貨擔保項下的擔保責任,將保證金(如有)退還申請人。
3、風險防范
銀行辦理提貨擔保業務所面臨的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方面:
(1)來自擔保業務本身的風險。在提貨擔保中一般帶有以下詞句“因敝公司未憑提單先行提貨致使貴公司遭受任何損失、弊公司負責賠償。XX公司(申請人)……我方(開證行)保證上述承諾之履行。XX銀行”提貨擔保是保函的一種特例,一經開出即成為開證行的或有負債,是開證行不可撤銷的有條件的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書面承諾文件,開證行作為擔保人負第二性的付款責任。提貨擔保是不依附于信用證和交易合同而獨立的法律文件,擔保人根據提貨擔保條款對船公司進行賠付,當申請人拒絕對船公司的索賠履行賠償責任時,只要船公司提供了提貨擔保規定的聲明,擔保人必須對船公司的損失進行賠付。
(2)來自提貨擔保時效性和格式的風險。申請人憑提貨擔保辦理提貨手續后,有義務在收到正本提單后,將正本提單交還船公司換會提貨擔保,并將提貨擔保退還開證行銷案。目前沿用的提貨擔保格式一般對效期未作明確規定,也未規定自動失效條款,這種提貨擔保屬于敞口保函。申請人可能在收到全套正本提單后,不去船公司換回提貨擔保,致使開證行無法銷案。
有些船公司為保障自身利益,指定使用其自擬的提貨擔保格式,對保證人要求苛刻。這些自擬的提貨擔保格式往往包括:第一,保證人負責償付未付運費、共同海損分攤及因上述貨物發生的其他費用。第二,該公司其他財產被扣押或羈留,由保證人提供保釋金或其他擔保,并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這些條款顯然不利于開證行的風險控制。
(3)來自利用提貨擔保行行騙的風險。這類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進口方與出口方串通詐騙開證銀行(擔保銀行);進口方通過設計一定的擔保措施來迷惑開證行,騙取提貨擔保書;擔保行收取100%的保證金也可能受騙并陷入貿易糾紛;銀行因辦理提貨擔保而陷入無單放貨的糾紛。
開證行針對提貨擔保的風險應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規范操作規程并嚴格遵循有關制度進行操作。
(2)落實有限擔保。提貨擔保既然一經開出就成為開證行的或有負債,開證行必須落實資產抵押、信用擔?;蛉~保證金,必須要求申請人出具相應格式的信托收據,具體說明在贖單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并負債賠償銀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損失。同時在開出提貨擔保后,開證行應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制約。
(3)提貨擔保僅限于本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的商品的提貨,信用證中應要求全套正本海運提單通過銀行提交,并逐筆申請,逐筆審核,逐筆辦理。同時由于提貨擔保存在金額與期限不確定的特點,銀行在收到辦理了提貨擔保的單據后,應督促申請人盡快向船公司換回提貨擔保函,盡早接觸自身的擔保責任。
(4)嚴格約定申請人不得拒付。在辦理提貨擔保前,開證行應要求申請人提交進口信用證項下正本提單的復印件,并要求申請人書面承諾對于寄來的單據,無論其是否存在不符點,均同意付款或承擔。開證行如根據正本提單復印件審出不符點,申請人應表示接受不符點并同意付款或承兌,否則不予辦理提貨擔保。
(5)嚴格審查申請人的資信。開證行應重視申請人的一貫做法,對申請人進行授信評級,建立申請人檔案,給申請人核定一個總的授信額度。提貨擔保應該視為開證行給予申請人的短期融資,納入統一授信管理,一經開出必須在總授信額度中做相應扣減。對同一申請人前一筆提貨擔保應退還而未及時銷案的,不應在開立新的提貨擔保。
(6)拒絕出具提貨的情況。為防止受益人或申請人的欺詐行為,必須嚴格審查貿易背景,對已產生疑問的業務,應拒絕開立提貨擔保,以免卷入貿易糾紛或被詐騙。另外,當信用證規定,開證行憑非全套貨運單據對受益人付款、承兌或授權議付,開證行無法掌握貨權時,也不應出具提貨擔保。
(四)進口押匯
1、定義
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與其達成信用證項下單據及貨物所有權歸開證行所有的協議后,開證行以信托收據的方式向其釋放單據并先行對外付款的行為。具體地說就是銀行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后,在進口商暫時不付款的情況下由進口商以銀行名義辦理提貨和銷售、處理貨物。在此前提下,銀行向其交單并先行對外付款,再由進口商在雙方約定的到期日償還銀行本息。
進口押匯是開證行給申請人的一種短期融資,其特點是??顚S?,即只能用于信用證項下的付款。
2、辦理流程
申請人如需向開證行申請辦理進口押匯,首先應與開證行簽訂進口押匯協議或總協議,對雙方在進口押匯業務下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
(1)申請人就某一特定單據申請辦理進口押匯時應向開證行提交以下文件:
進口押匯申請書
進口押匯協議
信托收據
開證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開證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落實有效擔保措施,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繳存保證金。
(3)開證行對押匯款項進行發放處理并使用該款項進行信用證項下的付匯。
(4)押匯到期時,申請人向開證行歸還本息。
3、風險防范
銀行辦理進口押匯業務所面臨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對客戶信用風險審查不嚴,擔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實不足。銀行應對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認真分析,尤其是對客戶的還款能力進行分析??蛻舻倪€款能力取決于客戶的經營管理能力、外部市場情況和宏觀經濟環境變化等諸多因素,這也是影響第一還款來源可靠性的重要因素。
(2)申請資料要素與信用證不一致。
(3)信用證要求的運輸單據不是全套物權憑證。信用證中對于不同運輸方式與運輸單據的要求,直接關系到開證銀行對于貨權的控制程度,從而影響開證行在信用證項下所承擔的風險。如果信用證要求非全套物權或非物權單據,如1/3正本海運提單直接寄申請人、空運單、鐵路運單等,銀行將失去對信用證項下貨權的控制,加大融資的風險。
(4)單據存在不符點。對于不符點單據尤其是已經拒付過得單據,當申請人要求辦理押匯時,如果開證行在拒付明確表明接單等候議付的指示,而又在沒有得到議付行同意的情況下就付款放單辦理了進口押匯,有可能會面臨風險。
(5)押匯用途不符合規定,押匯期限過長或金額過大。
(6)申請人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發生變化導致押匯款項難以歸還。
銀行針對進口押匯的風險應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規范操作規程并嚴格遵循有限制度進行操作。
(2)明確審查內容,落實有效擔保。開證行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信用狀況以及行業及市場環境進行詳細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資料,同時應落實資產抵押、信用擔?;蛉~保證金,必須要求申請人出具相應格式的信托收據,具體說明在贖單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并負責賠償銀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損失。在押匯款項發放后,開證行應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制約。
(3)進口押匯應僅限于本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的付款,并逐筆申請,逐筆審核,逐筆辦理。同時應根據申請人的資信幾償債能力,合理設置押匯期限和押匯金額。
(4)對于信用證要求非全套物權單據或非物權運輸單據的情況,開證行應嚴格審查貿易背景的真實性,確定信用證規定的運輸方式或運輸單據的合理性,對于要求非全套物權單據的情況,在開證時應盡量要求做成以開證行為記名收貨人,以控制貨權,降低風險,同時應有效落實銀行對貨物的所有權,以防被欺騙。
(5)對于不符點單據項下辦理進口押匯,開證行應要求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同意對外付款。對于已經拒付的單據,如申請人接受不符點并要求辦理進口押匯,除非信用證規定或開證行在拒付時明確表示在得到申請人同意后開證行可以自行處理單據,開證行應在接到議付行的授權后方可辦理進口押匯并放單給申請人。
(6)開證行辦理進口押匯后應對申請人的資信狀況、貨物的銷售情況及企業的應收賬款明細等進行動態跟蹤,及早發現、報告及規避風險隱患,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
(7)拒絕辦理進口押匯的情況。為防止受益人或申請人的欺詐行為,必須嚴格審查貿易背景,對已產生疑問的業務,應拒絕辦理押匯業務,以免卷入貿易糾紛或被詐騙。另外,對于已經存在押匯逾期或有不良記錄的企業也不應為其辦理押匯業務。

(五)信用證代付及買方遠期信用證
1、定義
信用證代付業務是指即期信用證項下單到后或遠期信用證付款日前,開證行申請人如有融資需求,應即時提出申請,在開證申請人承擔貼現利息的前提下,開證行指定或授權其代理行(償付行)向受益人(或議付行)代為償付。待融資到期日,再由開證申請人償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利息及相關銀行費用。
買方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開出遠期信用證,由開證行或指定的償付行即期或按信用證約定的提前付款期限,先行將信用證項下款項支付給受益人(或議付行),待付款到期日,再由開證申請人償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利息及相關銀行費用。
同進口押匯一樣,進口信用證代付與買方遠期信用證也都是開證行給開證申請人的一種融資,都具有??顚S玫奶攸c,所不同的是進口信用證代付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向代付行要求的一種融資,以解決自身的資金問題,即代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開證申請人提供的間接融資,這種融資最終的借款人是開證申請人。
2、辦理流程
(1)進口代付業務的辦理流程如下:
第一,信用證申請人銀行申請辦理進口代付業務前應首先與開證行簽訂進口代付協議,對代付業務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做出明確規定,并于付款日前向開證行提出代付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代付業務申請書
信托收據
進口合同
開證行要求的其他單據
第二,開證行對付款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落實有效擔保措施,必要時應要求其繳存保證金。
第三,開證行向選定的代付進行詢價,并就融資價格分別與代付行、申請人達成一致。
第四,代付行向議付行付款。
第五,融資到期日,申請人備足資金償還開證行和代付行的融資本息。
(2)買方遠期信用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第一,信用證申請人于受益人雙方在開證前就開立買方遠期信用證的付款期限和融資條件達成一致。
第二,申請人向開證行申請開立買方遠期信用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開證申請書
進口合同
開立買方遠期信用證承諾書
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開證行對申請人資信情況、償債能力、貿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落實有效擔保措施,必要時可要求其繳存保證金。
第四,開證行對外開出信用證,并在信用證中對信用證項下所產生的各項應付款項的承擔方及各方的責任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第五,開證行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后,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對外付款。
第六,融資到期日,申請人歸還開證行融資款項。
3、風險防范
銀行辦理進口代付業務和買方遠期信用證所面臨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對客戶信用風險審查不嚴,擔保合法有效性落實不足;
(2)申請資料要素與信用證不一致;
(3)信用證要求的運輸單據不是全套物權憑證;
(4)單據存在不符點;
(5)融資用途不符點規定,融資期限過長或金額過大;
(6)申請人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發生變化導致融資款項難以歸還;
(7)作為代付銀行,還會面臨信用證開證行的信用風險。
由于代付行對開證申請人的信用情況并不了解,只是應信用證開證行的要求對信用證進行償付,作為代付行,受理此項業務是基于對開證行償付能力的了解與信任,一旦開證行的經營出現問題,喪失了償還能力,代付行也將面臨融資難以收回的風險。
銀行針對進口代付業務和買方遠期信用證的風險應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應建立健全相關規則制度、規范操作規程并嚴格遵循有關制度進行操作。
(2)明確審查內容,落實有限擔保。開證行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信用狀況以及行業及市場環境進行詳細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資料,同時應落實資產抵押、信用擔?;蛉~保證金,必須要求申請人出具相應格式的信托收據,具體說明在贖單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并負責賠償銀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損失。在融資款項發放后,開證行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制約。
(3)進口代付業務和買方遠期信用證項下的融資款項應僅限于本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的付款,并逐筆申請,逐筆審核,逐筆辦理。同時應根據申請人(代付項下還應包括信用證開證行)的資信能力,合理設置融資期限和融資金額。
(4)對于信用證要求非全套物權單據或份物權運輸單據的情況,開證行應嚴格審查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并具有落實銀行對貨物的所有權,以防被欺騙。
(5)對于不符點單據項下辦理進口代付,開證行應要求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同意對外付款。對于已經拒付的單據,如申請人接受不符點并要求辦理進口代付,除非信用證規定或開證行在拒付時明確表示在得到申請人同意后開證行可以自行處理單據,開證行應在接到議付行的授權后方可辦理進口代付對外付款并放單給申請人。
(6)開證行辦理買方遠期信用證項下單據的付款或進口代付后應對申請人的資信狀況、貨物的銷售情況及企業的應收賬款明細等進行動態跟蹤,及早發現、報告及規避風險隱患,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
(7)作為代付銀行,當收到信用證開證行要求為其辦理進口代付業務的詢價時,應認真審核開證銀行的資信情況,并對開證行申請人的償債能力、貿易背景以及信用證相關商品的國際市場變動情況進行跟蹤,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早采取防范補救措施。
(8)開立買方遠期信用證,開證行應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嚴格審查,在條款中明確開證行所應承擔的付款責任,對于信用證項下產生的利息等開證行免責的部分要在信用證中作出明確的規定。
(9)拒絕辦理進口代付的情況。作為開證行,為防止受益人或申請人的欺詐行為,必須嚴格審查貿易背景,對已產生疑問的業務,應拒絕辦理代付業務,以免卷入貿易糾紛或被欺騙。另外,對于已經存在押匯逾期或有不良記錄的企業也不應為其辦理代付業務。作為被詢價的銀行,如開證行信用情況不能滿足為其辦理代付業務的條件,如信用等級低或在以往的合作中有不良記錄等,則不應為其辦理代付業務。
(10)拒絕辦理買方遠期信用證業務的情況,為防止受益人或申請人的欺詐行為,開證行在受理開證申請時就應嚴格審查貿易背景、開證申請人的資信情況,并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嚴格審查,對已產生疑問的業務,或存在對開證行不利的信用證條款,應拒絕為其開立買方遠期信用證,以免卷入貿易糾紛或被詐騙。另外,對于已經存在不良記錄的企業也不應為其開立買方遠期信用證。

(六)背對背信用證
1、定義
背對背信用證業務是指開證行憑客戶提供的、以本行為通知行的正本信用證(簡稱原證,Master  L/C)對外開立以該證為基礎的獨立的信用證(簡稱背對背)。
背對背信用證業務本質上也是信用證開證行對申請人的一種融資,信用證開立的基礎是以該申請人為受益人的原證,開證行可以根據原證的付款情況合理安排背對證的付款期限,以達到規避風險,為申請人融通資金的目的。
2、辦理流程
(1)開證申請人收到以其為受益人的出口信用證(原證)。
(2)申請人以原證為抵押向開證行申請開立背對證,應向開證行提交以下材料:
事先與開證行簽訂的開證協議
開證申請書
用以抵押的原證原件
進口合同
開證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3)開證行對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貿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落實有效擔保措施。
(4)開證行對外開出信用證。
(5)背對證開證收到背對證項下單據。
(6)申請人作為原證的受益人完成原證項下貨物的生產、裝運,并向背對證開證行交單。
(7)背對證的開證行作為原證的議付行將單據寄往原證開證行。
(8)收到原證項下單據款項。
(9)對背對證項下單據進行償付。
3、風險防范
銀行辦理背對背信用證業務所面臨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對客戶信用風險及貿易背景審查不嚴,擔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實不足。通常,申請人要求開立背對證都是有一張原證在先,申請人即為原證的受益人,在此基礎上向銀行申請開立背對證,原證的收匯為背對證的付匯資金來源,以此達到減少資金占用、合理有效運用資金的目的。因此,在背對背信用證項下,真實的貿易背景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開證行沒有人認真審核申請人資信情況和貿易背景的真實性,肯可能會陷入申請人無力償還貸款或被欺詐的困境。
(2)信用證要求的運輸單據不是全套物權憑證。
(3)原證單據存在不符點,不能保證及時收匯。由于背對證是以原證為付款資金來源的,如果原證項下的單據存在不符點,不能及時收回貨款,將直接影響到背對證的付款,銀行為了維護自身信用,可能需要墊付被對證項下的款項。
(4)背對證與原證條款不匹配。由于背對證雖以原證為付款資金來源,但與原證還是相對獨立的兩個信用證,開證行在開立背對證時應合理安排背對證的償付期限與償付條款,否則可能出現背對證先于原證付款的情況,導致開證行墊付。
銀行針對背對背信用證業務的風險應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應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規范操作規程并嚴格遵循有關制度進行操作。
(2)明確審查內容,落實有效擔保。開證行因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信用狀況以及行業及市場環境進行詳細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資料,同時應落實資產抵押、信用擔保。背對證開出后,開證行應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制約。
(3)背對證的開立應逐筆申請,逐筆審核,逐筆辦理。
(4)開立背對證,開證行應嚴格審查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并有效落實銀行對貨物的所有權,以防被欺騙。
(5)開立背對證時應認真審核信用證條款,確定合理的付款期限,保證背對證的付款在原證款項收回進行;原證與背對證項下的貨物應保持一致且背對證的裝效期應早于原證的裝效期。
(6)背對證開出后,開證行應對申請人的資信狀況、貨物的生產銷售情況及企業的應收、應付賬款明細等進行動態跟蹤,及早發現及規避風險隱患,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7)拒絕開立背對證的情況。為防止受益人或申請人的欺詐行為,開證行必須嚴格審查貿易背景,對已產生疑問的業務,應拒絕開立背對證,以免卷入貿易糾紛或被詐騙。開立背證前,應認真審核原證,對于存在以下情況的原證不應開立背對證:
原證明確規定由其他銀行作為議付行;
原證為轉讓信用證;
原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不明確;
原證中含有對受益人不利的條款。
另外,對于以往有不良記錄的企業也不應為其開立背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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