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稱為成本加運保費(指定目的港)條款。是指賣方除負有在CFR條款下的同樣義務外,還必須就運輸中買方負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對貨物保險。賣方簽訂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賣方的責任自貨物越過在目的港的船舷時起轉移給購買方。也就是說在貨物于指定目的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2、這一價格術語習慣上又稱為"到岸價格",按照國際貿易慣例的一般解釋,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如下:
賣方責任:
(1)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通知買方;
(2)負責貨物裝上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負責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4)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簽發的證件;
(5)負責提供有關貨運單據,包括正式的保險單據。
買方責任:
(1)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2)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貨運單據,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3)辦理在目的港收貨的進口手續。
3、以到岸價報關的貨物,退稅時計算免、抵稅應該按以下公式:免、抵稅額=(成交金額-海運費-保險費-國外銀行及其他扣費)×退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