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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家企業出口侵犯FAG和SKF商標被處罰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3-04  瀏覽次數:137

2022年3月1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天津新銳拓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知字〔2021〕004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知字〔2021〕0041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天津新銳拓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12079609JH

法定代表人:王澤燃

住址/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濱河路東側濱海華貿中心-326

當事人委托上海展洲供應鏈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24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尼日利亞牽引銷、軸承等一批貨物,申報價格共計FOB 11723.2美元。出口報關單號222920210003372106。經查,出口貨物中,有標有“FAG”商標的軸承10套,標有“SKF”商標的軸承737套,貨值共計人民幣67679元。對于上述貨物,“FAG”商標權利人舍弗勒科技股份兩合公司、“SKF”商標權利人瑞典SKF公司認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軸承10套上使用的“FAG”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FAG”商標一致,出口的軸承737套上使用的“SKF”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SKF”商標一致,且事先均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我關決定沒收標有“FAG”商標的軸承10套,標有“SKF”商標的軸承737套,并處罰款人民幣6767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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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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