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信用證與背對背信用證都可以用在轉口貿易中,從表面上看,它們二者是非常相似的,但實際上,它們在性質和用法上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可轉讓信用證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項
只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上注明其為Transferable 時,該證方可轉讓。不得使用諸如Divisible、Fractionable、Assignable、Transmissible 等措詞,這些措詞不能使信用證成為可轉讓的,對此銀行可以不予理會。
第一受益人必須通過轉讓行辦理信用證轉讓業務,不能由第一受益人自行轉讓信用證給第二受益人。由于第一受益人是信用證及修改的名義執行人,第二受益人是信用證及修改的實際執行人,兩人都有處理修改權利,因此,在申請轉讓信用證時,第一受益人必須不可撤銷地指示轉讓行,說明他是否保留拒絕允許轉讓行將修改通知給第二受益人的權利。如轉讓行同意按此條件辦理轉讓,它必須在辦理轉讓時,將第一受益人關于修改事項的指示通知第二受益人。信用證如有數個第二受益人時,每個第二受益人都有獨立處理修改權,即一個或幾個第二受益人拒絕接受信用證的修改,并不影響其它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對拒絕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該信用證視為未被修改。如果開證行不愿第二受益人獨立處理修改權,它應在信用證內清楚說明修改用什么方式處理。
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定的條款轉讓,但下列項目除外: ①信用證金額和單價可以減少,新證與原證的差額實際上是中間商的利潤; ②貨物的裝運期與有效期可以提前,最遲交單期限和到期日可以縮短,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在第二受益人交單后,第一受益人有足夠的時間替換發票和匯票,并在信用證下支取其發票與第二受益人發票之間的差額; ③保險金額百分比可以增加,因為新證的金額減少了,要達到原證的保險金額的要求,就要提高新證的投保比例; ④可以用第一受益人名稱替換原證申請人名稱,這樣可以防止第二受益人與進口商直接交易。
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提示單據時,轉讓行應及時通知第一受益人,用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由第二受益人提供的發票和匯票,以便向開證行提交合格單據。在做單據的替換時,第一受益人可以取得兩份發票的差額,實際上是中間商的利潤。但轉讓行只有通知一次的義務,如果第一受益人沒有及時替換單據,轉讓行可將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直接寄開證行進行索償。為了避免此類事故發生,第一受益人往往在提出轉讓申請時,就將自己的空的發票和匯票交到轉讓行,由轉讓行代為替換單據,以便轉讓行能夠及時向開證行寄單索償。
除非另有相反規定,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將信用證的有效地點改至信用證受讓地點,并在信用證的到期日內對第二受益人履行付款或議付。
背對背信用證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項
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 又叫從屬信用證。出口商收到進口地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后,憑此信用證作為抵押,向自己所在地的一家銀行申請開立一份類似的信用證,該信用證將以原始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作為申請人,而以實際供貨商(第二受益人) 為受益人,這種信用證即為背對背信用證。
原證可以被第三方使用,即當第一受益人用此信用證作為抵押品或擔保品時,可獲得另一張新的信用證(即背對背信用證) ,使實際供貨人受益。
背對背信用證必須按照原始信用證的措詞開立以便在原始信用證要求的期限內,按照原始信用證的規定制作單據(發票除外) 使第一受益人能在該證的有效期內交單索款。
銀行在轉開背對背信用證時應注意: ①背對背信用證的金額不可大于原證的金額,兩者之差就是中間商的利潤; ②裝運期、交單期、有效期可以縮短,金額、單位可以降低; ③應以背對背信用證的申請人(即出口商) 作為提單的發貨人; ④如有保險單,原則上以申請人作為被保險人; ⑤原證禁止分批裝運時,背對背信用證也應開出全部金額; ⑥使用匯票時,匯票的付款人應是申請人; ⑦原證應妥為收存,并將背對背信用證的金額背書在原證上。
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的區別
綜上可見,可轉讓信用證與背對背信用證非常相似,但實際上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背對背信用證是以原證為基礎,以原受益人為開證人,由原通知行或其它銀行為開證行;向另一受益人開出的新信用證。新證開立時,原證仍有效,由開立背對背信用證的銀行代原受益人保管。但是,背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與新受益人完全是一筆新的單獨的業務關系,背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對新受益人負責付款,新受益人可能根本不知道是背對背信用證,信用證表面上也不注明其是背對背信用證,只是中間的一環即原受益人以及新開證銀行了解這一事實,原證開證行,原進口商和新受益人可能都不了解并不管這是背對背開證,原證開證行和原進口商與新證無關,新受益人與原證也不發生關系。背對背信用證不經原信用證開證人的同意即行開出,原開證行對之不負任何責任。背對背信用證有時系由原信用證的受益人負責裝船交貨,以原受益人為海運提單的托運人,實屬名義上的象征性的負責裝船交貨,對新受益人收匯必定帶來一定的風險,新受益人有時不肯接受新證,要求修改以其為托運人。因此,可以看出,背對背信用證真正實現了進口商與供貨商之間的“背對背”。
相反,可轉讓信用證的轉讓,雖然也是受益人主動要求通知行辦理轉讓,但必須首先由開證行在信用證內明確其可轉讓的性質,即經開證行同意,并在信用證上加列Transferable 字樣,方可開出可轉讓信用證。而且由原開證行而不是辦理轉讓手續的通知行對新受益人負責付款??赊D讓信用證是經原信用證開證人的同意轉讓,并對原證負責,由被讓與人負責裝船交貨。如果可轉讓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被轉讓出去,該證就失去那部分金額。
這兩種信用證均適用于中間商的交易。出口方要開立背對背信用證的目的,一般是因為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賺利,或辦理轉口貨物時,兩地或兩國
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爭取不到可轉讓信用證,一般通過第三者以背對背信用證來解決。
可轉讓信用證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項
只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上注明其為Transferable 時,該證方可轉讓。不得使用諸如Divisible、Fractionable、Assignable、Transmissible 等措詞,這些措詞不能使信用證成為可轉讓的,對此銀行可以不予理會。
第一受益人必須通過轉讓行辦理信用證轉讓業務,不能由第一受益人自行轉讓信用證給第二受益人。由于第一受益人是信用證及修改的名義執行人,第二受益人是信用證及修改的實際執行人,兩人都有處理修改權利,因此,在申請轉讓信用證時,第一受益人必須不可撤銷地指示轉讓行,說明他是否保留拒絕允許轉讓行將修改通知給第二受益人的權利。如轉讓行同意按此條件辦理轉讓,它必須在辦理轉讓時,將第一受益人關于修改事項的指示通知第二受益人。信用證如有數個第二受益人時,每個第二受益人都有獨立處理修改權,即一個或幾個第二受益人拒絕接受信用證的修改,并不影響其它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對拒絕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該信用證視為未被修改。如果開證行不愿第二受益人獨立處理修改權,它應在信用證內清楚說明修改用什么方式處理。
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定的條款轉讓,但下列項目除外: ①信用證金額和單價可以減少,新證與原證的差額實際上是中間商的利潤; ②貨物的裝運期與有效期可以提前,最遲交單期限和到期日可以縮短,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在第二受益人交單后,第一受益人有足夠的時間替換發票和匯票,并在信用證下支取其發票與第二受益人發票之間的差額; ③保險金額百分比可以增加,因為新證的金額減少了,要達到原證的保險金額的要求,就要提高新證的投保比例; ④可以用第一受益人名稱替換原證申請人名稱,這樣可以防止第二受益人與進口商直接交易。
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提示單據時,轉讓行應及時通知第一受益人,用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由第二受益人提供的發票和匯票,以便向開證行提交合格單據。在做單據的替換時,第一受益人可以取得兩份發票的差額,實際上是中間商的利潤。但轉讓行只有通知一次的義務,如果第一受益人沒有及時替換單據,轉讓行可將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直接寄開證行進行索償。為了避免此類事故發生,第一受益人往往在提出轉讓申請時,就將自己的空的發票和匯票交到轉讓行,由轉讓行代為替換單據,以便轉讓行能夠及時向開證行寄單索償。
除非另有相反規定,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將信用證的有效地點改至信用證受讓地點,并在信用證的到期日內對第二受益人履行付款或議付。
背對背信用證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項
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 又叫從屬信用證。出口商收到進口地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后,憑此信用證作為抵押,向自己所在地的一家銀行申請開立一份類似的信用證,該信用證將以原始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作為申請人,而以實際供貨商(第二受益人) 為受益人,這種信用證即為背對背信用證。
原證可以被第三方使用,即當第一受益人用此信用證作為抵押品或擔保品時,可獲得另一張新的信用證(即背對背信用證) ,使實際供貨人受益。
背對背信用證必須按照原始信用證的措詞開立以便在原始信用證要求的期限內,按照原始信用證的規定制作單據(發票除外) 使第一受益人能在該證的有效期內交單索款。
銀行在轉開背對背信用證時應注意: ①背對背信用證的金額不可大于原證的金額,兩者之差就是中間商的利潤; ②裝運期、交單期、有效期可以縮短,金額、單位可以降低; ③應以背對背信用證的申請人(即出口商) 作為提單的發貨人; ④如有保險單,原則上以申請人作為被保險人; ⑤原證禁止分批裝運時,背對背信用證也應開出全部金額; ⑥使用匯票時,匯票的付款人應是申請人; ⑦原證應妥為收存,并將背對背信用證的金額背書在原證上。
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的區別
綜上可見,可轉讓信用證與背對背信用證非常相似,但實際上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背對背信用證是以原證為基礎,以原受益人為開證人,由原通知行或其它銀行為開證行;向另一受益人開出的新信用證。新證開立時,原證仍有效,由開立背對背信用證的銀行代原受益人保管。但是,背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與新受益人完全是一筆新的單獨的業務關系,背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對新受益人負責付款,新受益人可能根本不知道是背對背信用證,信用證表面上也不注明其是背對背信用證,只是中間的一環即原受益人以及新開證銀行了解這一事實,原證開證行,原進口商和新受益人可能都不了解并不管這是背對背開證,原證開證行和原進口商與新證無關,新受益人與原證也不發生關系。背對背信用證不經原信用證開證人的同意即行開出,原開證行對之不負任何責任。背對背信用證有時系由原信用證的受益人負責裝船交貨,以原受益人為海運提單的托運人,實屬名義上的象征性的負責裝船交貨,對新受益人收匯必定帶來一定的風險,新受益人有時不肯接受新證,要求修改以其為托運人。因此,可以看出,背對背信用證真正實現了進口商與供貨商之間的“背對背”。
相反,可轉讓信用證的轉讓,雖然也是受益人主動要求通知行辦理轉讓,但必須首先由開證行在信用證內明確其可轉讓的性質,即經開證行同意,并在信用證上加列Transferable 字樣,方可開出可轉讓信用證。而且由原開證行而不是辦理轉讓手續的通知行對新受益人負責付款??赊D讓信用證是經原信用證開證人的同意轉讓,并對原證負責,由被讓與人負責裝船交貨。如果可轉讓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被轉讓出去,該證就失去那部分金額。
這兩種信用證均適用于中間商的交易。出口方要開立背對背信用證的目的,一般是因為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賺利,或辦理轉口貨物時,兩地或兩國
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爭取不到可轉讓信用證,一般通過第三者以背對背信用證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