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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口貿易融資信用風險的識別誤區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9-21  來源:中軸網  瀏覽次數:319
       轉口貿易融資是指中轉國銀行向中轉商提供的資金融通。軸承網將為大家詳細介紹轉口貿易融資信用風險的識別誤區,

        轉口貿易融資需求來源于中轉商與出口供貨商及最終進口商之間的交易結算方式。一般來講, 轉口貿易的結算方式有“先支后收” 和“先收后支” 兩種, “先支后收” 對中轉商而言需先墊付資金; “先收后支” 對最終進口商而言也需先墊付資金,若中轉商或最終進口商任何一方出現資金短缺,都將影響轉口貿易的順利實現,解決的途徑則是加入銀行信用,即通過先期開出銀行信用證,滿足中轉商不先行墊付資金的需求, 同時根據最終進口商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中轉商順利實現貨物所有權轉移至最終進口商,并以收匯款來償付信用證,進而完成轉口貿易全流程。所以, 無論是“先支后收” 還是“先收后支”,一旦加入銀行信用, 轉口貿易結算方式實際上均轉變為先收匯后付匯的“先收后支”。

       轉口貿易融資的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人違約或信用品質潛在變化而導致發生損失的可能性。

       信用風險產生的外部原因主要有: 貿易糾紛、借款人經營管理不善而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借款人有意占用銀行資金或蓄意欺詐等。信用風險產生的內部原因主要有: 所掌握的借款人信息不全面或不真實、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沒有準確判斷、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變化缺乏了解、內部缺少有效的溝通、內部人員與借款人相互勾結、沒有正確地選擇融資方式和融資條件、項目審批不嚴格、對融資資金及還款資金監控不嚴等。

       實務操作中, 對轉口貿易融資信用風險的識別主要存在以下兩個誤區。

       誤區之一: 開證與貨權轉移不對等。如一筆以轉口貿易背景開立的90 天遠期進口信用證項下,交易關系人主要是:信用證申請人即借款人中國大陸A公司, 信用證受益人即供貨商香港J 公司, 最終進口商同為香港J 公司。進口租船提單顯示發貨人為韓國H 公司, 提單標示的貨物通知方為香港J 公司。進口信用證到貨港為中國某港口。上述信息表明, 該案例中交易關系人實際只有兩人, 韓國H 公司和香港J 公司。借款人中國A 公司并未與生產國供貨商即韓國H公司發生交易關系, 單據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方向為: 
       韓國H 公司→香港J 公司→中國A 公司→香港J 公司。從常理上講, 若香港J 公司從韓國H 公司購貨自用并無需將貨權再做轉移。由于貨物買賣的實際交易人為韓國H 公司和香港J 公司, 貨物所有權實際由香港J 公司控制, 即使貨物流轉途經中轉國也只是過境貿易而已。所以, 該信用證項下銀行敘做成中國大陸A 公司向香港J 公司進口購貨再向香港J 公司出口的轉口貿易融資, 明顯有悖轉口貿易內涵, 這不是真實的轉口貿易融資, 而是香港J 公司委托中國A 公司代為開證融資, 融資需求來源于香港J 公司向韓國H 公司購貨, 該融資行為應屬銀行信用額度的跨境變相借用。銀行針對中國大陸A 公司的轉口貿易融資, 實際用信主體是香港J 公司。該信用證的風險在于用信主體錯位, 開證與實際貨權轉移無法對等。

       誤區之二: 進口押匯與貿易背景不對應。進口押匯是指在進口信用證項下, 進口商由于資金困難, 將進口貨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抵押給銀行, 或者提供第三人擔保,由銀行代進口商墊付進口貨款。進口商通過進口信用證項下貨物銷售償還銀行融資。轉口貿易項下, 轉口商具有兩個角色, 先是進口商角色,后是出口商角色。進口押匯則是在進口后、轉出口收匯前, 銀行代轉口商墊付進口貨款, 還款來源于出口后的收匯款。

       實務中有這樣一則案例: 2010 年中國大陸N 公司從韓國L 公司進口, 再轉出口給香港G公司。2 月5 日銀行為中國大陸N 公司開立了90 天遠期進口信用證, 到期承兌日為3 月17 日、付匯日期為6 月1 日。2010 年3 月26 日大陸N 公司轉出口收匯并隨即結匯用于其他支付。2010 年6 月1 日,銀行以向中國大陸N 公司滾動發放的期限為90 天的進口押匯墊付了上述進口信用證款項。該案例表明,進口押匯發放時, 轉口商的角色早已完成向出口商的角色轉換, 轉口收匯后發放的90 天進口押匯, 已無對應貿易背景和還款來源。進口押匯業務中, 貨物和貨權在流程中是分離的, 貨物的占有和處分由進口商進行, 押匯銀行無論享有貨物的所有權, 還是擔保物權, 都不直接占有貨物, 而貨物或者貨物轉賣后的貨款是清償融資債權的最主要來源。

       該案例中, 銀行針對中國大陸N 公司的轉口貿易融資授信, 均采取“滾動式開證→承兌后出口收匯→收匯款結匯借款人支用→用進口押匯償付信用證→用另一新證項下的收匯資金歸還舊證押匯到期資金” 的方式來維護借款人資金周轉, 存在較大信用風險。該信用風險一是來源于銀行發放進口押匯時已無對應貿易背景, 相關法律追溯基礎已不存在。一旦資金鏈斷裂, 銀行墊款風險將失去化解的法律依據。二是來源于信用證承兌后出口收匯資金的違規風險, 若轉口貿易方式下的三方當事人聯手利用開證行承兌的匯票押匯, 并將押匯資金在境外周轉或匯回國內結匯使用, 不僅逃避外匯監管, 一旦融資用途不當或管理失控, 中轉商開證行將面臨被迫墊款甚至形成呆賬, 信用證風險變為現實。
 
關鍵詞: 軸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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